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出生。因犯诈骗罪于年3月8日被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年8月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日经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年11月1日向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年12月15日、年3月2日两次将案件退回荣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分别于年1月15日、年4月2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年7月28日,在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鸿运装卸队职工宿舍内,装卸队工人唐某某因对工作不满意要求离开未被准许而打电话报警。装卸队老板被告人张某某与带工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采用持木棍击打等方式对唐某某进行殴打,致唐某某右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累及关节面),其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二)绑架犯罪事实
年7月29日,刘某某、龙某某、廖某某三人经石岛虹桥职业介绍所介绍一起到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鸿运装卸队工作。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刘某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得知廖某某逃跑遂开车将刘某某、龙某某二人拉至人和集团附近。被告人张某某与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持电棍等殴打刘某某、龙某某,先是向二人索要钱财未果,后又要求龙某某打电话向家人索要元、要求刘某某打电话向家人索要20万。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龙某某打电话向家人要钱时以龙某某的人身安全威胁龙某某家人,在刘某某打电话向家人要钱时以刘某某的人身安全威胁刘某某家人并向其家人索要人民币20万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龙某某手机拿走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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