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
5月1日12时
威海将正式进入伏季休渔期
荣成法院普法小分队们抓住这一时机
打好法律服务组合拳
“进渔港、上渔船、访渔民”
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
连日来,荣成法院以“三官三师”进渔港工作为契机,统筹安排法官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的方式,分别走进鑫弘渔港、沙窝岛渔港、禾丰渔港等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伏季休渔、保护海洋资源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今天捕大鱼
法官来普法啦!
66分钟前
德普、王哥、阿涛
阿涛:好好学,回来跟我们讲讲
在活动现场,干警深入到港口主要码头、渔船开展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将伏季休渔期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传达给广大渔民,向渔民详细介绍了哪些捕鱼方式属于非法捕捞,告诫大家引以为戒,不可触碰底线。同时,对渔民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疑问给予耐心解答。
活动结束后,渔民们这样说:
伏季休渔期间非法捕捞后果很严重,我们绝对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触犯法律!
休渔可以保护海里的资源,我们要遵守好国家规定!
我们回去后一定和身边的亲戚朋友们做好宣传!
荣法官”提醒
禁渔期内,这些行为违法!
1.禁渔期哪些行为不能做?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什么情况下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禁渔期违法作业相关法律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年4月9日起施行。其中以下条例与禁渔期违法作业和收购违法捕捞鱼获量刑息息相关:
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来源:荣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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