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第号“泸州”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黄酒”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年9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年9月21日至年9月20日。
年3月9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荣成市某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标有“泸州老窖”商标标识的14瓶52°泸州老窖特曲白酒(ml)进行现场鉴定,该批白酒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同产品的防伪标识及外观标识不符,厂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开出的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于年1月10日从外地供货商处购进了14瓶上述白酒,至查获时,当事人尚未销售。
法律依据荣成市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合计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白酒14瓶;3、罚款.00元。
典型意义商标侵权会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一些非法的厂家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生产,再以比低于正常商品的价格售卖,这样会造成正规厂家的产品货物堆积、利益受损。对于消费者来说,非法厂家所制造的产品使用的商标都是类似或者复制正规大厂家的,这些仿冒的产品质量低下,没有合法的信誉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甚至损害,长此以往会使得社会矛盾不断滋生,危害正常的生活秩序。查处此类案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家、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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