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牛栏山白酒注

案情简介

第号“牛栏山”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年8月20日,商标专用有效期至年8月27日。

年7月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会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的烟台牛栏山酒经销处的工作人员对荣成市成山镇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厂家对现场标有“牛栏山”商标标识66瓶42°陈酿白酒(ml)进行现场鉴定,并向我局出具了该批白酒为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证明。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白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了6箱(12瓶/箱)印有牛栏山商标标识的42°陈酿白酒(ml),进货价为元/箱,销售标价为15元/瓶,货值金额为元,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6瓶。

法律依据

荣成市成山镇某商行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法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白酒66瓶;2、罚款.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知名酒类品牌的信任度。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查办案件时扩大了取证范围,充分考虑了商标权人的知名度,因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其标识性越强,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范围越大,对于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排斥范围越大,保护范围越宽,即所谓的“强商标强保护”;充分地分析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内容,从事实意义上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商家对处罚结果心服口服,既起到了对经销商的教育警示,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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